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9月24日召开。会议审议《北京市房屋建筑使用安全条例(草案)》。此次立法解决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突出问题,补短板强弱项,构建保障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的长效机制。
同时,草案还对“强化风险防范”作出多项规定。如规定,自行管理单位和受托管理单位应当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对房屋建筑开展日常检查和年度综合检查。
北京房屋进入老龄化“加速期”
北京市司法局局长崔杨作关于《北京市房屋建筑使用安全条例(草案)》的说明,介绍此项立法的背景和思路等。崔杨介绍,北京市城镇既有房屋建筑总量约为12亿平方米,其中建成30年以上的房屋面积达2.3亿平方米,占总面积的18%,并且以每年1.5%-2%的速度增长,房屋进入老龄化“加速期”,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面临挑战。
北京市2011年制定的市政府规章《北京市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办法》已经无法适应形势发展变化,亟需将规章上升为地方性法规,固化行之有效的制度措施以及农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自建房专项整治等专项工作中取得的实践成果,进一步建立健全房屋建筑使用安全防范和隐患治理长效机制,明晰各类主体权责利,提升城市安全韧性,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
据介绍,本次立法解决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突出问题。针对房屋建筑使用安全责任人履责不到位、农村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薄弱、违规拆改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惩戒力度不足等重点问题,研究制度性解决方案,补短板强弱项,构建保障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的长效机制。
规定房屋五类情形,应进行安全鉴定
条例草案坚持预防为主,强化风险防范。明确房屋建筑使用安全责任人安全检查责任,规定自行管理单位和受托管理单位应当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对房屋建筑开展日常检查和年度综合检查,如实记录检查情况。
同时,草案还作出规定,充分发挥有关政府部门专项排查和乡镇(街道)网格化巡查对房屋建筑安全隐患的发现作用。
此外,草案还作出规定,鼓励房屋建筑使用安全责任人根据房屋类型、功能用途、建成时间等情况进行安全评估,公共建筑使用达到二十五年的应当定期开展安全评估。
草案还明确了城镇房屋建筑应当进行安全鉴定的情形。存在下列情形的,应当进行安全鉴定——达到设计使用年限需要继续使用的;经安全评估评定为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出现开裂、变形等结构损伤或者地基不均匀沉降的;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并完成整改的;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安全鉴定的其他情形。
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将承担法律责任
草案还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对确需变动的明确了严格的程序性和规范性要求,对擅自变动未完成整改的房屋,转让时区住建或者房管部门应当对受让人进行安全风险提示。
明确房屋建筑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按照安全鉴定结论采取危险房屋治理措施,不得出租危险房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危险房屋用于生产经营、公益事业等活动。
明确区住建或者房管部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乡镇(街道)协同督促房屋建筑使用安全责任人采取危房解危治理措施,区政府应当制定应急处置预案,保障公共安全。
在加强农村经营用房安全监管方面,草案规定,农村房屋用于生产经营的,需要确保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取得用房安全证明材料,市场监管部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在发放营业执照、变更住所或者营业场所登记、办理行政许可时依法严格把关。
另外,草案还对违反安全检查要求、超设计荷载使用、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违反评估鉴定活动管理要求、违规出租或者使用危险房屋等违法行为设定了法律责任。